2013年4月3日
在南京市多個施工工地及汽配城,對集裝箱活動房通水、通電,并利用其從事生產、經營的現象從無到有并逐漸增多。針對上述現象,南京市政府法制辦日前指出:未經審批所改造的集裝箱活動房一律屬于違建。
集裝箱活動房用于生產經營
有市民前段時間投訴稱,南京市一些汽配、物流企業及部分建筑工地利用改造過的集裝箱活動房進行生產、經營,且這一現象逐漸增多。如某汽車城就發現有集裝箱活動房229個,進行了開門開窗、接水接電等改造,有的還在集裝箱活動房中安裝了空調,用于倉儲、辦公、經營。改造后的集裝箱活動房可用面積不小,多數使用面積在數十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等,大的甚至能達到200平方米。
據悉,如果改造后的集裝箱活動房占用公共場地,執法部門可以將其視為違建并拆除,但改造后的集裝箱活動房放在自有土地上用于生產經營,且集裝箱活動房本身不屬于固定構筑物,這種行為是否違規?
集裝箱活動房應視為建筑物
前段時間,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對此問題作了實地調研,又召集市規劃、城管、工商部門和部分法學專家進行專題研究、論證。
參加論證的專家表示,利用集裝箱活動房從事經營活動,關鍵是對集裝箱活動房性質如何認定,即其是否屬于建筑物。專家們認為,當經營戶對集裝箱活動房進行改造建設,例如通水、通電,開門、開窗并安裝空調,使其具備“居住、工作、經營等適合人活動的條件和功能”時,其集裝箱活動房的屬性已發生根本變化,改建過程屬于建設行為,其改建結果構成建筑物。根據江蘇省和南京市的《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審批進行改造的集裝箱活動房一律視為違建。
建議城管等部門進行查處
未辦理審批手續或者不予批準擅自改造的集裝箱活動房,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建議各部門依法實施管理和執法。利用集裝箱活動房成片建設建筑物用于生活、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上不予批準;在建設工地等場所利用少量集裝箱活動房作為非經營性的臨時工棚、民工宿舍、倉庫使用并在項目建成后拆移的,酌情予以批準,但影響城市景觀和安全的除外。所有集裝箱活動房僅適用臨時性建筑物管理規定,不得作為永久性建筑物。
南京市政府法制辦提醒經營者:已經建設集裝箱活動房的,應當盡快到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準可以繼續使用。規劃部門不予批準的,應當自行限期移除,否則將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強制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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