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4日
1 總則
1.0.1 為在集裝箱模塊化組合房屋工程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低層和多層集裝箱模塊化組合房屋工程的設計、施工與驗收。按本規程建造的集裝箱組合房屋,適用于非地震區或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下的地區,其層數不宜超過6層,高度不超過24m。
1.0.3 本規程中有關設計、施工和選材的原則與基本規定,是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建筑抗震計設規范》GB 50011和《鋼質通用集裝箱修理技術要求》GB/T 12418等制定的。集裝箱模塊化組合房屋工程的設計與建造應符合通用化、模塊化、工業化和優化集成的原則,并保證完善的使用功能。
1.0.4 集裝箱模塊化組合房屋的設計、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集裝箱模塊化組合房屋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以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裝箱箱體作為一個建筑單元模塊,組合構成的房屋。簡稱集裝箱組合房屋。
2.0.2 建筑體形系數 building shape coefficient
與室外大氣接觸的建筑物外表面積與其所包圍體積的比值。
2.0.3 既有集裝箱 existing freight container
經過一定使用周期后仍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裝箱。
2.0.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5 疊箱結構體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by piled containers
由多個集裝箱疊置并在角件處相互連接組成的多層箱體結構。
2.0.6 箱框結構體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with containers and frame
集裝箱箱體與框架組合而成的結構體系。
2.0.7 箱體結構 container structure
由側梁、端梁、角柱與壁板等部件組成的集裝箱整體結構的總稱。
2.0.8 角柱 corner post
箱體四角連接頂角件和底角件的立柱,是箱體結構傳遞豎向荷載的重要部件。
2.0.9 角件 corner fittings
與箱體四角角柱頂部及底部連接的方形鑄鋼件,具有支承、堆碼、吊運和緊固集裝箱的重要作用。
3 建筑設計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集裝箱組合房屋宜用于以集裝箱自然開間為主要功能間的低層和多層建筑,其建筑設計應符合模塊集成性、組合多樣性和功能實用性的原則,有效地利用空間和便于建造施工。當符合工程技術經濟合理性要求時,箱體宜采用既有集裝箱。
3.1.2 集裝箱組合房屋的建造場地與環境條件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要求。
3.1.3 集裝箱組合房屋應滿足下列使用要求,各項功能的設計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① 使用功能合理,空間組織便捷。
② 滿足采光、照明、通風、隔聲、保溫、隔熱、防水和衛生等功能要求。
③ 滿足防火、疏散、防護等使用安全要求。
④ 滿足節能與環保的要求。
⑤ 具有環境藝術效果。
3.1.4 集裝箱組合房屋的建筑設計,應與結構設計相協調,壁板開孔或箱體的大懸臂布置,應符合結構安全性的要求。
3.2 模數協調
3.2.1 集裝箱組合房屋設計應以集裝箱的基本尺寸作為設定模數的依據。集裝箱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系列 1 集裝箱 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GB/T 1413的規定。
3.2.2 集裝箱組合房屋宜選用通用型集裝箱(圖 3.2.2-1、圖 3.2.2-2),其主要尺寸和額定質量應符合表 3.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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